1天之內海軍基隆級艦在南方的高雄及北邊的蘇澳發生樣態不同的碰撞事件:併靠在旗津碼頭外檔的左營艦艦艉遭化學船「永富三號」碰撞;基隆艦則是在蘇澳進港時與漁船「金福恩2號」交叉相遇、發生擦碰。兩起海事原因雖各不同,但今年以來海軍的海事頻仍卻是不爭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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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左營艦而言,雖然併靠蘇澳艦的外檔,並未與《商港法》、《商港港務管理規則》與《高雄港船舶繫泊作業要點》等法規有違,但若加上船台,其寬度已超過「巴拿馬極限型」的32.2公尺,以其瀕臨高雄港一港口迴船池的位置,實應有更高的警覺性及防處作為。此一海事凸顯了海軍主戰兵力中至為重要的基隆級艦,自2005年返國成軍以來,因為擴建左營港的「威海計畫」持續延宕,始終只能「蝸居」在蘇澳與旗津兩港,且因蘇澳港的地理環境及港灣特性不適合防颱,只能遠赴台中或高雄;但2年前馬公艦在台中港防颱時,亦因油輪斷纜漂流碰撞而造成艦體部分變形,目前改採的「遠海機動防颱」雖休閒農地解燃眉之急,但也不是長久之計。台中西屯預售屋

至於基隆艦與漁船的碰撞意外,如果由漁船的碰撞位置研判,應是「交叉相遇」處理不當所致。依據《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的規定:見他船在其右舷者,應避讓他船;也就是基隆艦應主動避讓漁船。雖然基隆艦滿載排水量接近萬噸,但以其雙舵與可變螺距雙俥推進系統而言,採取《避碰規則》第16條「應儘可能及早採取明確措施,遠離他船」,並非難事;且軍艦航行除了戰鬥系統併用導航雷達及平面雷達偵蒐目標外,尚有左右舷瞭望、巡查長、正副值更官及艦長等人員配置,掌握水面目標的動態。未能及早發現漁船並採取避讓作為,可能才是事故的主因!依筆者在海軍服役20年並擔任飛彈巡邏艦長的資歷,實務上的確經常遭遇漁船「搶船頭」的狀況,但《避碰規則》並未排除軍艦航行時與其他船舶的權利義務關係,且漁港多與各軍港相鄰,以致軍艦與漁船進出港航道高度重疊,故對事故研判,不應流於噸位大小、軍方百姓,或拿「習俗」作為卸責理由,而應以事發經過與《避碰規則》進行究責。以美國海軍第七艦隊為鑑,今年所發生的4次海事,一開始也僅是觸礁與漁船碰撞事故,然其後飛彈驅逐艦「費茲傑羅號」6月在日本外海及馬侃號8月在新加坡東部海域分別發生了嚴重事故,不但艦體嚴重受損且造成了人員的傷亡。我國海軍今年已發生了5次程度不一的海事案件,雖然僅造成裝備些微的損壞,但如果仍未謀求對策、徹底解決制度與訓練的問題,還能有幾次好運,誰都不知道!(作者為新江軍艦前艦長)(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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