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前署長葉世文擔任桃園縣前副縣長、及營建署長期間,利用經辦林口A7、桃園八德合宜住宅等土地開發案機會向建商收受賄賂,遭判刑入監;監察院也因他在2011年時漏報財產,裁處90萬元罰鍰。他提告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判他敗訴,可上訴。內政部營建署前署長葉世文。 本報系資料照/記者王騰毅攝影 分享 facebook 葉世文原擔任營建署長,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應向監察院辦理財產申報,但他借用「女密友」帳房兼人頭陳麗玲名義,共兩筆存款,分別是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內的466萬7860元,以及華南銀行帳戶內的239萬8905元(共706萬6765元),另有4家公司股票,兩部分共879萬8265元。監察院認為,葉世文故意隱匿財產、不實申報,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裁處罰鍰90萬元。葉不服提告抗罰。法院指出,葉世文故意隱匿為不實申報的金額為879萬8265元,依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處罰鍰額度基準第1點規定,裁處罰鍰90萬元,核無不合。法院認為,葉世文雖主張帳戶是陳麗玲個人自用,非屬他的財產,並舉陳麗玲回覆書函為證,但法院查出陳麗玲在書函中陳明,台北富邦銀行存款帳戶存款餘額確屬葉世文所有,而華南永昌證券公司、富邦證券公司證券帳戶股票餘額也是,且葉世文在監察委員調查時,自承有借用陳女所有的台北富邦銀行及華南銀行存款帳戶,因此認定他隱匿其本人借用陳女名義財產,事證明確,監察院裁罰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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